為進一步嚴懲網絡犯罪,2019年10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搜索引擎等信息網絡應用服務造成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用戶信息泄露的,將被納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入罪標準,提供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將承擔刑事責任。為網絡犯罪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等都將被認定為“情節嚴重”。按照規定,提供信息發布、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絡支付,利用信息網絡提供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的都算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等都可能入罪。 《解釋》進一步明確:刑法規定的“違法犯罪”,包括犯罪行為和屬于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類型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而設立或者設立后主要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利用信息網絡提供信息的鏈接、截屏、二維碼、訪問賬號密碼及其他指引訪問服務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發布信息”。 具體來說《解釋》共十九條,主要包括以下十個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了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主體范圍。網絡服務提供者切實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是維護網絡安全的前提和基礎。根據刑法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解釋》進一步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范圍,即包括提供下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二)明確了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前提要件。根據刑法規定,構成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以“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作為前提要件。根據司法實踐的情況,《解釋》進一步明確 “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網信、電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信息網絡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以責令整改通知書或者其他文書形式,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認定“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應當綜合考慮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確、合理,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進行判斷。 (三)明確了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入罪標準。根據刑法規定,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嚴重情節的,構成犯罪。為統一司法適用,《解釋》根據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不同情形,對其入罪標準作了明確:
(四)明確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客觀行為方式。根據刑法規定,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三種行為方式:
(五)明確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入罪標準。根據刑法規定,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以“情節嚴重”作為入罪要件。根據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情況,《解釋》主要從如下幾個方面明確了“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一是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發布信息的數量。《解釋》規定,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注冊賬號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的,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或者發布有關違法犯罪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達到相應標準的,屬于“情節嚴重”。二是違法所得數額。《解釋》規定,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三是前科情況。《解釋》規定,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的,屬于“情節嚴重”。 (六)明確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主觀明知推定規則。根據刑法規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要求行為人主觀方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根據司法實踐的情況,《解釋》總結并明確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主觀明知的推定情形,即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七)明確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入罪標準。根據刑法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情節嚴重”作為入罪要件。根據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情況,《解釋》明確了“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即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八)明確了單位實施相關網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規定,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主體均可以是單位。為嚴懲單位實施的相關網絡犯罪活動,《解釋》規定:“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九)明確了相關網絡犯罪的職業禁止和禁止令適用規則。刑法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鑒于網絡犯罪相當程度存在再犯現象,不少罪犯“重操舊業”的現實情況,《解釋》專門規定對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罪犯可以依法宣告職業禁止和禁止令,即“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十)明確了相關網絡犯罪的罰金刑適用規則。網絡犯罪具有明顯的牟利性,行為人實施該類犯罪主要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大財產刑的適用力度,讓行為人在經濟上得不償失,進而剝奪其再次實施此類犯罪的經濟能力。基于此,《解釋》規定:“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更多內容詳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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